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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,交通运输部,工业和信息化部,公安部,商务部,市场监管总局,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现发布《关于修改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〉的决定》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修订后的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:违反本规定,擅自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,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,
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,
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本站了解到,伪造,变造或者使用伪造,变造,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,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,分别按照前款第项的规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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